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被告人江某介绍施某和唐某洽谈购买煤炭事宜。经唐某邀约,王某、聂某、杨某共同出资向富源县某煤矿购买煤炭。2021年9月16日,聂某以“江西省分宜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的名义向煤矿转款人民币100万元。同日,为顺利发煤,江某在富源县老厂镇某维修店私刻矿业公司印章,并加刻在授权委托书上授权施某前往煤款办理煤炭采购、货款结算等事宜。因聂某未收到煤炭产生民事纠纷并诉至富源县人民法院,案发。江某与唐某就私刻公章一事达成赔偿协议。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江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伪造公司印章罪中的“印章”范围,既包括公司公章,也包括公司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切莫为一时之利或图一时方便以身试法,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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