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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不可为 以身试法终落网

时间: 2024-09-14 点击数:

近日,宣威市公安局宛水派出所经过缜密侦查,破获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


不久前,该所破获一起诈骗案,犯罪嫌疑人管某(已刑拘)以承包“机场工程”为幌子,通过持有印有“某某政府”公章的工程审批文件,诈骗他人20余万元财物。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管某持有的批文中盖有“某某政府”公章系伪造。民警循线追查,锁定涉嫌非法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犯罪嫌疑人付某。8月26日,民警依法将付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付某在宣威市上堡街经营一家印章雕刻店。2023年11月,管某找到付某,以2000元的好处费要求付某为其伪造“某某政府”的印章。付某为谋取利益,便为管某伪造印章。


8月27日,付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宣威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民警提醒


非法刻制公章是指个人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仿造、修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的印章的违法行为。


此种行为的量刑尺度如下:对于仿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将被处以3至10年有期徒刑。如对社会造成重大损失或引发其他恶劣影响,应按照相关法律解释的特殊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事公章刻制业务,应当在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