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企业无故欠下4.6万元被诉,原是随意出借的一枚“公章”惹的祸。
枣阳法院
2023年6月,襄阳某珍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珍品公司)销售经理钟某认识了枣阳的夏某。随后,夏某先后购买了珍品公司经销的十五年贵州白酒共计四箱,共欠货款9600元未付。
2023年12月31日,夏某联系钟某,欲购一批白酒,并以湖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环保公司)名义与珍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
双方约定:环保公司购买三十年的贵州白酒3件、十五年的贵州白酒10件,酒款合计46400元。由珍品公司送货上门,环保公司收到货物后于2024年1月15日前付清全部货款。
谈好购货事项,双方均在合同落款处签名、盖章。
随后,珍品公司根据合同履行了供酒义务,但夏某和环保公司却一直未结货款。无奈,珍品公司遂将夏某、环保公司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要求付清酒款。
“合同上的公章是我们的,但公司没有采购过原告的白酒。”法庭上,环保公司辩称,夏某是其房东,没有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当时,夏某打电话说借用公章,但不知道具体用途。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印章是企业对外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环保公司将公章借予他人使用,应当预见其出借公章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对其出借公章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夏某以环保公司的名义与珍品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加盖环保公司的印章,珍品公司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夏某有代理权。故夏某的行为,依法构成表见代理,该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外亦应由环保公司承担。环保公司支付货款后,其与公章借用人夏某之间如有争议,可另行解决。
据此,枣阳法院判决被告夏某偿付原告珍品公司白酒货款9600元;被告环保公司偿付原告珍品公司白酒货款46400元。
一审宣判后,环保公司连连喊冤,认为《购货合同》系房东夏某与珍品公司之间签订的,与环保公司无关,不应该承担责任,并上诉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9月3日,襄阳中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收到二审判决书,环保公司负责人后悔不已。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未经授权的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该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行为。”承办法官提醒,公章是代表公司行为的重要工具,具有法律效力。外借公司印章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一定要规范使用公章,严防公章滥用,更不要随意借出,避免因印章管理不善给自己造成损失。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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